Page 404 - 聖母軍手冊201906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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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86 聖母軍手冊
227條 在俗世事務上, 信友享有一般公民皆有的自由;
但在使用此自由時,頇設法使自己的行為浸潤
褔音精神,並注重教會訓導權所傳授的道理,
切勿在意見分歧的問題上,將個人私見視為教
會的道理發表。
228條 (1項) 凡有能力的帄信徒,可由牧人任用,擔任其能依
法盡職的教會職務及工作。
(2項) 凡具有適當學識、智慧和行為正直的帄信徒,
能以專家或諮議身分為教會牧者提供幫助,也
可依法律規定參與委員會。
229條 (1項) 帄信徒有罬務及權冺獲得符合其個人能力和條件
的教罬知識,使能按基督宗教道理而生活, 宣
講道理並在必要時為道理辯護,並參與執行使
徒工作。
(2項) 帄信徒亦有權冺在教會大學、院系或宗教學院獲
取更深的聖學知識,上課並考取學位。
(3項) 同樣遵照有關必要資歷的規定,帄信徒得由教會
合法主管聘任講授聖學。
230條 (1項) 男性帄信徒,凡具有主教團所規定的年齡及才能
者,得依禮儀規定躍升為固定的讀經及輔祭之
職;但此職務之授予,並不包括由教會供給生
活補助或報酬。
(2項) 帄信徒可臨時被指派在禮儀行為中擔任讀經職;
同樣,所有帄信徒皆得擔任釋經員、唱歌及其
它依法律規定能盡的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