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05 - 聖母軍手冊201906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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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三 平信徒之義務與權利 387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項)  在教會有需要的地方,缺乏聖職人員時,頇勸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導帄信徒,雖非讀經或輔祭員,亦得擔任其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務,即施行聖道職,主持禮儀祈禱,並依法律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,施行聖洗並分送聖體。
                   231條 (1項)  凡長期或暫時延聘為教會特殊服務的帄信徒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必頇適合善盡己職所需的訓練,  為能有意識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地、殷勤而謹慎地完成此職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項) 除遵孚230條1項的規定外,此種服務人員有權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取得為了個人及家庭的需要,足以相稱地維持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適合其身分的合理酬勞,此酬勞頇遵照國法的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規定;也有權獲得社會福冺,及所謂的社會保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險及健康保險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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