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05 - 聖母軍手冊(主曆二○二二年三月十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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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227條          在俗世事務上,信友享有一般公民皆有的自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由;但在使用此自由時,須設法使自己的行為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浸潤褔音精神,並注重教會訓導權所傳授的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理,切勿在意見分歧的問題上,將個人私見視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教會的道理發表。

                   228條 (1項)  凡有能力的平信徒,可由牧人任用,擔任其能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依法盡職的教會職務及工作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項)  凡具有適當學識、智慧和行為正直的平信徒,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以專家或諮議身分為教會牧者提供幫助,也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可依法律規定參與委員會。
                   229條 (1項)  平信徒有義務及權利獲得符合其個人能力和條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件的教義知識,使能按基督宗教道理而生活,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宣講道理並在必要時為道理辯護,並參與執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使徒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項)  平信徒亦有權利在教會大學、院系或宗教學院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獲取更深的聖學知識,上課並考取學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3項)  同樣遵照有關必要資歷的規定,平信徒得由教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會合法主管聘任講授聖學。
                   230條 (1項)  男性平信徒,凡具有主教團所規定的年齡及才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能者,得依禮儀規定躍升為固定的讀經及輔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之職;但此職務之授予,並不包括由教會供給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生活補助或報酬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2項)  平信徒可臨時被指派在禮儀行為中擔任讀經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職;同樣,所有平信徒皆得擔任釋經員、唱歌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及其它依法律規定能盡的職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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