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405 - 聖母軍手冊(主曆二○二二年三月十版)
P. 405
386 聖母軍手冊
227條 在俗世事務上,信友享有一般公民皆有的自
由;但在使用此自由時,須設法使自己的行為
浸潤褔音精神,並注重教會訓導權所傳授的道
理,切勿在意見分歧的問題上,將個人私見視
為教會的道理發表。
228條 (1項) 凡有能力的平信徒,可由牧人任用,擔任其能
依法盡職的教會職務及工作。
(2項) 凡具有適當學識、智慧和行為正直的平信徒,
能以專家或諮議身分為教會牧者提供幫助,也
可依法律規定參與委員會。
229條 (1項) 平信徒有義務及權利獲得符合其個人能力和條
件的教義知識,使能按基督宗教道理而生活,
宣講道理並在必要時為道理辯護,並參與執行
使徒工作。
(2項) 平信徒亦有權利在教會大學、院系或宗教學院
獲取更深的聖學知識,上課並考取學位。
(3項) 同樣遵照有關必要資歷的規定,平信徒得由教
會合法主管聘任講授聖學。
230條 (1項) 男性平信徒,凡具有主教團所規定的年齡及才
能者,得依禮儀規定躍升為固定的讀經及輔祭
之職;但此職務之授予,並不包括由教會供給
生活補助或報酬。
(2項) 平信徒可臨時被指派在禮儀行為中擔任讀經
職;同樣,所有平信徒皆得擔任釋經員、唱歌
及其它依法律規定能盡的職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