附錄三 平信徒之義務與權利 387
(3項) 在教會有需要的地方,缺乏聖職人員時,須勸
導平信徒,雖非讀經或輔祭員,亦得擔任其職
務,即施行聖道職,主持禮儀祈禱,並依法律
規定,施行聖洗並分送聖體。
231條 (1項) 凡長期或暫時延聘為教會特殊服務的平信徒,
必須適合善盡己職所需的訓練,為能有意識
地、殷勤而謹慎地完成此職。
(2項) 除遵守230條1項的規定外,此種服務人員有權
利取得為了個人及家庭的需要,足以相稱地維
持適合其身分的合理酬勞,此酬勞須遵照國法
的規定;也有權獲得社會福利,及所謂的社會
保險及健康保險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