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17 - 聖母軍手冊201906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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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四章 支團 99
十、對於開會時所提出的一切宗教問題或倫理問題,指導
神師享有決定性的權力;對支團的一切事務也有否決
權,但仍以本堂神師或主教作最後裁決。
「此項權力是必要的武器,但這種武器應謹慎而很少
使用;否則它便不是保護的工具,反而成為毀滅的工
具了。」(席法第 Civardi:公教進行會手冊)
十一、指導神師以外的其他支團職員,應由區團或分團任命;
如區團尚未成立,則由最近的上級部門任命。應避免
公開討論未來職員的問題,尤其是有合適充當
職員的團員在座時。所以,若支團職員空缺時,區團
團長應審慎查詢,特冸應向支團指導神師請教,物色
適當的人選,向區團或分團提名;區團或分團認為合
適便予以任命。
十二、每一職員(指導神師除外)的任期為三年。三年後可
連任一次,六年期滿,不能再繼續擔任同一職務。
職員更換職務,或在其它支團任同樣職務,應視為
新任命。
職 員 退 職 三 年 後 , 可以在同一支團中再擔任同樣
的職務。
職員任期未滿三年,不論甚麼原因,在離職時,被視
為滿了三年任期。因此,在以下的情形下,當遵孚連
任的一般規定:
(一) 如果是在第一任中退職,他可以在任期未滿前被
委任,再任該職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