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8 - 聖母軍手冊201906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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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0 聖母軍手冊
督察區團不是一個新的部門,它對於自己的地區所做的
工作,仍如一個區團。它直接管理自己的支團。此外,它還
督察一個或幾個區團。
每一個區團和支團,凡是屬於督察區團的,有權派付表
出席督察區團會議,並且,這些付表擁有選舉督察區團職員
的投票權。
為減輕區團付表參加督察區團所有集會的負擔(除參加
他們自己的區團會議外,還要參加督察區團會議,這對他們
來說是一種額外的負擔),可以只在督察區團的每兩次或每
三次開會時,討論一次該區團的事務,並要求該區團的各位
付表出席參加,但所屬區團的付表無需同時出席同一個月的
會議。
一個督察區團的管轄區域,按例不得大於一個教區。
(三) 區團(或督察區團)的指導司鐸,應由本教區主教
任命。
(四) 區團有權管理所屬各支團,但需遵聖母軍的章程。
區團應該任命支團的職員(指導神師除外),並計算他們的
任期。
至於任命支團職員的辦法,請參閱第十四章十一節「支
團」。
(五) 區團應仔細監督各支團及其職員遵孚聖母軍的章程。
區團重要的工作列舉如下:
1. 教導並監督職員善盡職責,管理自己支團的一般事務。
2. 接受支團的報告,至少每年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