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75 - 聖母軍手冊(主曆二○二二年三月十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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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6 聖母軍手冊
第卅五章
經 費
一、聖母軍每一個單位,都應給其上級部門捐助經費。
因著這條和以下各條的規定,每個聖母軍單位,有全權管理
自己的經費,也有承擔其債務的全部責任。
二、聖母軍的各級單位,不應向上級部門只作象徵性
的捐助。建議支團所需之外有餘的錢,要全部送交區(分)
團,為聖母軍一般的用途。在這件事上,如其他事一樣,支
團和區(分)團的關係如同母子,前者關心後者,後者也應
關心區(分)團所需。
聖母軍的一般管理所需經費,有賴各單位的捐助;支團
大多不瞭解這事。它們只供給區(分)團最低的經費,有時
甚至不給。結果,區(分)團不能援助上級部門去負起發展
工作,開設或訪問各部門,以及其他種種費用的支出。於是
聖母軍的功能受到妨礙。這種情形的發生,只因團員們漠不
關心。
三、一切新的開支,應由支團呈請區(分)團審查,看
看是否有不妥之處。
四、區(分)團可以資助支團,但決不負擔支團任何工
作上的財務責任。此項財務責任,應由支團自己負擔。這樣
規定,是有必要的。否則任何一個從事俱樂部、旅館或其他
業務的團體,都可以藉成立支團為名,促使別的支團成為它
募捐的代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