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99 - 聖母軍手冊(主曆二○二二年三月十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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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0 聖母軍手冊
第廿八章
聖母軍的行政
一、關於一般的管理機構
(一) 聖母軍的地區管理和中央管理,都是經過各級部門
來執行的。各部門的任務是在各自的範圍內,保證聖母軍的
一統,維持聖母軍的原來理想,謹守聖母軍的精神、規章和
習慣,一如手冊的規定,並推廣聖母軍的組織。
(二) 一切部門都應經常召開常會,即按普通章程,每月
至少開會一次。
(三) 聖母軍的每個部門,它的經文和開會程序,與支
團的週會相同,只是1.開會時間無限制。2.經常訓辭不必誦
讀。3.秘密捐獻可隨意舉行。
(四) 任何部門的首要任務,是服從上級部門。
(五) 如無上級部門或總部的許可,以及當地教會當局的
核准,不能成立支團或部門。
(六) 教區主教和聖母軍總部,有權解散一個已成立的支
團或區團。一經解散的支團或區團,就立即終止成為聖母軍
的一部分。
(七) 每一部門應有一位司鐸為神師,由當地教會當局任
命,並定出其任期;對於會議中發生一切的倫理問題或宗教
問題,神師具有決定的權力,並有權否決一切進行的事務,
以待任命他的當地教會當局的裁奪。
神師應被列為部門的職員,享有團員一切應有的權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