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209 - 聖母軍手冊(主曆二○二二年三月十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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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督察區團不是一個新的部門,它對於自己的地區所做的
                   工作,仍如一個區團。它直接管理自己的支團。此外,它還
                   督察一個或幾個區團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每一個區團和支團,凡是屬於督察區團的,有權派代表

                   出席督察區團會議,並且,這些代表擁有選舉督察區團職員
                   的投票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為減輕區團代表參加督察區團所有集會的負擔(除參加

                   他們自己的區團會議外,還要參加督察區團會議,這對他們

                   來說是一種額外的負擔),可以只在督察區團的每兩次或每
                   三次開會時,討論一次該區團的事務,並要求該區團的各位
                   代表出席參加,但所屬區團的代表無需同時出席同一個月的

                   會議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個督察區團的管轄區域,按例不得大於一個教區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三) 區團(或督察區團)的指導司鐸,應由本教區主教
                   任命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四) 區團有權管理所屬各支團,但需遵聖母軍的章程。

                   區團應該任命支團的職員(指導神師除外),並計算他們的
                   任期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至於任命支團職員的辦法,請參閱第十四章十一節「支

                   團」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(五) 區團應仔細監督各支團及其職員遵守聖母軍的章程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區團重要的工作列舉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    1. 教導並監督職員善盡職責,管理自己支團的一般事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2. 接受支團的報告,至少每年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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